《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颁布,于1991年6月1日起实施,2001年10月27日修正。《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如下 :
(1) 文字作品;
(2) 口述作品;
(3)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 美术、建筑作品;
(5) 摄影作品;
(6)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 计算机软件;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均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该法 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出版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受该法保护。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自然人作者终 生及其死亡后50年,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为首次发表后5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