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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范围(二)

    商标续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但另收宽展费1000元/件)。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数:次   更新时间:2015-09-06 14:04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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